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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犯罪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主要问题。如何调整刑罚政策以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使刑罚向现代化发展,成为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首先对刑罚结构的概念进行剖析,指出一个国家刑罚结构是具体国情(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统治经验等)、刑罚目的、刑事政策的集中反映。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刑罚结构不仅由国家的性质决定,而且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它是国家在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随着实际的需要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刑罚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随着社会环境和犯罪态势的变动而及时调整。接着对人类社会不同历史时期刑罚结构、我国刑罚结构的历史及现状进行考察,指出我国当前的刑罚结构仍属重刑罚结构。并得出我国重刑罚结构形成与我国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和民众的报应情感不无关系的结论。分析当前世界各国刑罚的发展趋势:一是两极化。我国学界把它称为“轻轻重重”。“轻轻”是指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重的犯罪,处罚要轻。“重重”是指对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暴力犯罪、累犯等严重犯罪,处罚从重。当前世界各国刑罚发展的另一趋势便是废除死刑、严格限制死刑。随着社会进步和人类历史的发展,我国的刑罚结构进行了不断的调整,但是,仍然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对现行的刑罚结构作出进一步的完善。最后对我国刑罚结构改革提出设想:一、我国现行刑罚种类偏少,不能适应与错综复杂的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是不争的事实,故应增设刑罚种类。二、完善各刑种内容:(一)保留死刑,同时为废除死刑创造条件,逐步废除死刑。(二)自由刑的改造和完善1、进一步完善无期徒刑的立法制度,明确规定无期徒刑原则上不能减刑;2、对短期自由刑进行变革,并寻求合理的可行的替代措施。为此笔者提出下述主张:确立罚金刑替代拘役和1年以下有期徒刑制度;3、根据社会变革的现实情况修正管制刑,完善管制刑内容。(三)罚金刑制度补充和完善:1、将罚金刑作为主刑;2、扩大单处罚金范围;3、多规定普通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规定;4、法律应明确规定,在减刑时,不但要减主刑,还要相应地减少罚金。5、判处罚金数额时,应全面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及其当时的经济状况、职业、年龄和健康等因素。此外,应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执行措施、方法,以保障罚金刑的实现。(四)资格刑的改造和丰富:1、进一步丰富资格刑的种类;2、剥夺政治权利内容应予完善。三、调整轻重刑之间的衔接。四、消除罪种之间法定刑的不平衡、不协调,实现罪刑相符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