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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之一,在整个犯罪构成理论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刑法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却不够深入,成果较少且对关键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如对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危害结果的范围等问题都存有争议。致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无所适从,甚至出现了冤假错案。鉴于危害结果的特殊重要性,有必要对危害结果展开深入的研究,为危害结果理论体系的形成作出自己微薄的贡献。本文首先从国内外刑法理论关于危害结果的研究状况入手,分析了大陆法系、前苏联、俄罗斯和我国关于危害结果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从危害结果的概念、特征、分类、地位和作用等四个方面,对危害结果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探讨和研究。大陆法系关于危害结果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学说,狭义说认为危害结果仅仅是指可见的实际损害和危险,广义说认为危害结果不但包括行为造成的一切结果而且还包括行为本身;关于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大陆法系的学者们认为是一种选择性的要素。前苏联刑法学界把危害结果界定为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损害并且是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俄罗斯在继承前苏联理论的基础上并有所创新,对危害结果的形态和类型作了进一步的界定。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做了详细的规定,理论界对该问题也有研究但对很多问题争议较大。关于危害结果的称谓有犯罪结果、结果、侵害结果和危害结果等多种学说,其中犯罪结果和危害结果这两个称谓的主张人数最多,我们认为使用危害结果这一称谓更为合适。对危害结果的概念如何界定的学说也比较多,主要有以客体为中心、以社会关系为中心、以法益为中心和以对象为中心等角度去界定危害结果,我们认为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我国刑法规定的为某些犯罪构成客观方面所必需的客观损害及现实危险。危害结果具有原因的特定性、结果的法定性、结果的客观性、结果的多样性和结果的直接性等特征。我们依据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对危害结果从不同的角度做了详细的分类,对于更进一步的理解危害结果的意义和内涵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将危害结果划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依据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损害是否现实为标准,将危害结果划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依据危害行为所侵犯是单一客体还是复杂客体为标准,将危害结果分为单一结果和复杂结果;依据危害行为造成不同的危害结果将适用该罪不同的法定刑档次为标准,将危害结果分为普通结果和加重结果对危害结果进行研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确定它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以便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非必备要素,它对于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确定某个行为是否能构成犯罪以及对行为人量刑的轻重都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