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早期的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到“金哨”陆俊的锒铛入狱,再到当下的国家花样游泳领队俞丽、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被提起公诉,中国体坛过去30年虽然取得了非常辉煌的成绩,但各类腐败乱象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体育界高层腐败问题触目惊心,据相关媒体透漏,收受贿赂、操纵比赛、金牌内定等,赛事成了官员“中饱私囊”的“利器”。我国体育运动朝着职业化、市场化发展至今,体育腐败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各项体育联赛,在众多体育项目中,足球界的“假球”问题尤为严重。“假球”的盛行无疑会降低我国的竞技体育水平。“假球”包含为了赌球而操控比赛以及收受贿赂而操纵比赛的行为,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只追究了行为人之间的贿买行为,而没有看到为了赌球而操控比赛其实质是一种诈骗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外,由于特殊国情所致,体育协会与体育俱乐部和一些国家机关及国企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某些机构中的人员在参与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时,对其身份的认定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鉴于此,文章展开了对非法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刑法适用问题的探讨。论文包括四部分:第一章对“假球”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以往的研究中,不少人混淆了“假球”、“黑哨”和赌球的关系,文章认为黑哨只是假球的一种手段行为。而赌球一旦涉及操控比赛的行为,也是一种假球。第二章以“假球”行为的法律规制为重点来进行展开,其中第一二节介绍了我国对于假球行为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第三节主要对于我国对假球行为的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辨析,我国是以贿赂犯罪定性“假球”案件,有“重反腐,轻打假”之嫌。第三章以“假球”行为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启示为题目,在每一节里展开介绍了如美国、英国、意大利、巴西、德国等体育强国或足球列强对于体育贿赂犯罪或假球行为的治理方式,并提出值得借鉴之处。第四章提出了构建“非法操纵体育比赛罪”,从新设假球罪名的理论基础、具体路径、犯罪构成、刑法的适用四个方面来进行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