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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在我国起步较晚,《公司法》对该制度一贯采严格限制的方式待之。但随着近年来我国股市持续低迷,出于稳定资本市场的预期,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0月26日启动了对《公司法》第142条中股份回购制度的修订。但此次对股份回购制度的重构是否己经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是否齐全?实际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是否可妥善解决?以上问题均不得而知。因而笔者便带着上述疑问,以2018年《公司法》对股份回购制度的最新重构入手分析,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视角窥探此次重构后是否存有不足,进而针对相应不足之处,通过借鉴域外成熟国家的立法模式,尝试性提出我国股份回购制度未来的立法完善路径。
本文整体是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展开论述的,结构如下:首先在文献综述部分,介绍了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梳理了股份回购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就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予以列明。其次,带着股份回购为何物并具有何种利弊的疑问,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对股份回购的理论基础作出研究,从而得出研究该制度的问题应落脚到如何在实现公权力政策保护目标的同时尽力维护公司自治自由上来。随后,笔者便从立法规制和司法实践两大视角立体化地对重构后的股份回购制度进行全面剖析,得出本轮对股份回购的重构虽有长远进步,但仍有不足之处。而针对所揭示出的不足,如何更好地予以完善便自然成为了接下来亟需解决的问题。由于股份回购己成为域外地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因而通过比较分析法考察域外国家和地区对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从而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将大有禅益。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便针对前述分析所得出的不足之处,综合借鉴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后尝试性地提出异法完善方案。
具体来说,在股份回购理论基础部分,笔者首先重点梳理了股份回购与相似概念的区别,框定了本文所欲探讨的股份回购的定义。其次对股份回购的类型和作用分析后得出股份回购的价值所在,但其对立法所带来的挑战同样不容忽视,如何构建出多群体利益平衡的股份回购制度是立法完善需重点考量的地方。在立法规制部分,本文梳理了我国股份回购制度从1993年到2005年再到2018年的立法变迁进程,可看出立法整体上呈放宽的趋势,本次重修也顺应了大趋势,并对之前立法中所广为垢病的弊端作出了回应,有着长足进步。但同时也发现本次修法整体上过于偏向鼓励回购,对其负面性和整体性考虑不周,补漏不到位。而在司法实践部分,笔者则通过裁判文书网的151个回购案例的梳理摸排,发现股份回购的司法实践主体多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争议焦点集中于回购协议的效力认定、回购价格的评估、回购程序的决策、脱法行为防范和库存股的处置五大方面。而本轮修法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护盘操作,对司法实践的回应远远不够,无法解决法官的现实裁判需求,是本次修法的又一大遗憾之处。随后,针对立法和司法层面所揭示出的不足应如何予以完善,笔者便通过找寻域外地区成熟的立法经验,从而得出了对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立法启示。文章最后一部分,便在立足本国国惰的基础上,借鉴上述立法启示提出了应补充回购情形的兜底认定标准、建立定价机制,加强对股份回购违法行为的防范,并明确库存股的性质及处置机制。希冀股份回购能成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构建出我国特色的多群体利益平衡的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其"正导向作用"。
本文整体是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展开论述的,结构如下:首先在文献综述部分,介绍了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梳理了股份回购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就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予以列明。其次,带着股份回购为何物并具有何种利弊的疑问,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对股份回购的理论基础作出研究,从而得出研究该制度的问题应落脚到如何在实现公权力政策保护目标的同时尽力维护公司自治自由上来。随后,笔者便从立法规制和司法实践两大视角立体化地对重构后的股份回购制度进行全面剖析,得出本轮对股份回购的重构虽有长远进步,但仍有不足之处。而针对所揭示出的不足,如何更好地予以完善便自然成为了接下来亟需解决的问题。由于股份回购己成为域外地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因而通过比较分析法考察域外国家和地区对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从而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将大有禅益。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便针对前述分析所得出的不足之处,综合借鉴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后尝试性地提出异法完善方案。
具体来说,在股份回购理论基础部分,笔者首先重点梳理了股份回购与相似概念的区别,框定了本文所欲探讨的股份回购的定义。其次对股份回购的类型和作用分析后得出股份回购的价值所在,但其对立法所带来的挑战同样不容忽视,如何构建出多群体利益平衡的股份回购制度是立法完善需重点考量的地方。在立法规制部分,本文梳理了我国股份回购制度从1993年到2005年再到2018年的立法变迁进程,可看出立法整体上呈放宽的趋势,本次重修也顺应了大趋势,并对之前立法中所广为垢病的弊端作出了回应,有着长足进步。但同时也发现本次修法整体上过于偏向鼓励回购,对其负面性和整体性考虑不周,补漏不到位。而在司法实践部分,笔者则通过裁判文书网的151个回购案例的梳理摸排,发现股份回购的司法实践主体多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争议焦点集中于回购协议的效力认定、回购价格的评估、回购程序的决策、脱法行为防范和库存股的处置五大方面。而本轮修法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护盘操作,对司法实践的回应远远不够,无法解决法官的现实裁判需求,是本次修法的又一大遗憾之处。随后,针对立法和司法层面所揭示出的不足应如何予以完善,笔者便通过找寻域外地区成熟的立法经验,从而得出了对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立法启示。文章最后一部分,便在立足本国国惰的基础上,借鉴上述立法启示提出了应补充回购情形的兜底认定标准、建立定价机制,加强对股份回购违法行为的防范,并明确库存股的性质及处置机制。希冀股份回购能成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构建出我国特色的多群体利益平衡的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其"正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