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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时代的飞速发展,新型信息技术的不断成熟,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发生巨大变化的同时,借助新型信息技术规避传统侦查方式的涉网络犯罪也层出不穷,而电子数据作为涉网络犯罪中刑事侦查、诉讼依靠的主要证据种类,已经成为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最有力武器。近年来,侦查机关在实践中已经广泛地采用如网络勘查、大数据侦查等新型技术手段取证电子数据,但在电子数据取证大大强化和便利了侦查工作的同时,公民个人信息权被侵扰乃至侵犯的风险也愈发增大。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完成“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不仅需要司法工作做到关注案件判决的结果正义,也必须重视产生结果的程序正义。当前,由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缺位,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存在着取证规范粗疏、取证措施性质模糊、司法审查力度不足及监督机制薄弱等方面问题。未来,有必要在明确个人信息权定位、细化取证规范、加强司法审查、建立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立法,同时做好对取证实务工作中新生细节问题的归纳总结,做好侦查机关的内部规范体系建设。规范刑事电子数据取证,明确个人信息权定位是核心,平衡公权力行使与个人信息保护是手段。本文从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各过程环节入手,以公民信息权利与证据功能的匹配为基础,试图厘清公私权力权利界限,促进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从而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的宪法与刑诉法原则。本文除去开头的导言和最后的结语外,共由四个部分组成:首先,第一部分阐述电子数据与个人信息权的相关内涵,包括电子数据与个人信息权的发展沿革与外延范围;其次,第二部分分析了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的内在逻辑与基本原则,阐述了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原因以及在构建体规则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再次,第三部分梳理我国目前在电子数据取证领域以及个人信息权保护领域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并探讨现有规则建构中的不足之处;最后,第四部分梳理域外国家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并根据域外经验与模式,针对我国现有规则构建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对我国未来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和构想,以期为解决我国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这一难题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