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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民法中关于继承权侵权的救济往往有较为细致的规定,而我国立法规定的则较为概括和抽象,这给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和继承权保护都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明确继承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相关救济就成为需要我们着力解决的问题。继承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其性质符合侵权法的立法目的。继承权包括继承期待权和继承既得权两方面的内容,虽然有学者提出,继承期待权并无权利之实,但确是继承权必不可少的内容,直接对其加以否定可能会造成人们对法律精神的误解。因此,继承期待权和继承既得权都应当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继承权侵权行为是继承人或者第三人企图对合法继承人的权利予以否认并占有其遗产的行为。关于继承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我们不仅要考虑其在主体、对象、时间和内容上的特殊之处,还要结合继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对继承权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继承权侵权行为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但相对人只能在继承开始后才有权向行为人主张侵权请求权。继承权侵权中行为的违法性是一个重要的考量标准,行为的方式则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继承权侵权中受损的一般是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但在特殊情况下对精神利益的损害也会成为继承权侵权的损害结果。依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有不同的规则,在一定情况下推定因果关系规则也是判断继承权侵权的一项重要规则。过错程度因行为主体的不同而不同,过错程度的大小则影响着责任承担的大小。侵害继承权的类型多种多样,只有对法定继承法律关系中发生的身份关系变动、继承权放弃与丧失等特殊因素加以综合考虑才能对继承权侵权行为作出完整理解。当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行使侵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或者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为当事人提供了新的救济方式,但继承回复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也都对继承权的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各种请求权相互补充才能实现请求权系统的完善,才能对继承权产生更加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