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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出台,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在近两年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劳动争议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涉及的是加班工资的支付。而对加班,也就是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是此类案件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认定的规定几乎为空白,导致实践中各地判断标准不统一,影响仲裁员和法官的裁判,也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何为延长工作时间十分困惑,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本文旨在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进行探讨,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研究,形成了一些认定的标准,希望对实际断案有所帮助,也期望对劳动法中的工作时间理论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立法现状和缺陷、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及立法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及特征。本部分先从工作时间的概念入手,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对工作时间所下的定义,并指出我国学者所定义的工作时间局限在标准工作时间,而非广义的工作时间概念。笔者进一步在总结国外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了“雇主支配性”这一判断工作时间的核心标准,为本文的理论构建打下基础。在明确了工作时间概念的基础上,笔者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通说提出质疑,指出判断延长工作时间的基准是制度工作时间,而非标准工作时间。同时还比较了延长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工作时间等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延长工作时间认定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我国在“延长工作时间”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41条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立法数量少,层次低。而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方面的立法就更少了,并且零散不成体系,难以形成系统的操作规范。我国延长工作时间的立法缺乏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并且对认定时要着重考虑的“在用人单位安排下”也没有细化,立法过于简单。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对工作时间认定的困惑进行分析。基于各种时间内劳动者的受支配程度、活动与工作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用餐时间、值班时间和工间操时间一般不属于工作时间,而开晨会时间和参加企业培训时间则通常应被纳入工作时间范畴。当然,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进行约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此外,实践中对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存在延长工作时间也存在争议。非全日制用工有其特殊性,但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立法应当给予相同的保护,对他们的休息权和劳动报酬取得权要予以保障。第四部分是立法建议。要完善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就必须要加强立法,明确工作时间的范围和认定延长工作时间的标准,以及明确工会、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延长工作时间认定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