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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妨害制度是英美法中特有的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十三世纪中叶,经过数个世纪的发展,通过个案判决的方式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规则。文章选取了英美法系两个最有代表性的国家——英国和美国——的私人妨害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希望能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文章共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简要阐述了该选题的来源及实践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拟采用的研究范围和方法。第二部分为私人妨害制度的历史演进及概念界定,阐述了私人妨害的定义,并将之与公共妨害及法定妨害进行区别。第三部分对私人妨害制度进行了法理上的分析,其设立的宗旨是:在两种均为合法但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实现平衡,这种冲突既包括个人利益之间的,也包括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而利益平衡的实现方式就在于对双方的不动产财产权利进行限制。文章在第四部分着重阐述了私人妨害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一个活动或行为是否构成可诉的妨害,要看原告土地权利的圆满状态是否确实遭受了实际的、重大的妨害,在这过程中往往需要适用合理性标准,考量的因素包括地区的特征、持续的期间、高度敏感性及被告是否有恶意等。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并不是一个妨害成立的必要条件。第二,只有“土地上的利益”受到干涉和影响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方有权提起诉讼,而责任的承担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无论是妨害的制造者、土地的占有者、抑或是房东,都有可能在一个私人妨害之诉中承担责任。第三,阐述了私人妨害侵权的抗辩。时效和制定法授权是一个有效的抗辩,公共利益及自行进入妨害地点则是无效的抗辩。第四,私人妨害侵权中的救济手段有禁令、损害赔偿及自力救济三种,其中,禁令是最主要的救济手段。第五部分,对私人妨害制度进行了评价。一方面,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经济发展优先”的观点,始终左右着私人妨害制度发展的轨迹;另一方面,在责任的基础上,妨害制度采取了合理性标准和严格责任并存的形式,两者互为补充。第六部分,着重阐述了私人妨害制度对我国法具有的启示意义。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妨害制度的弊端之后,文章指出了完善我国妨害制度的路径,首先,应当明确的将对“舒适利益”的侵害一并纳入相邻关系的领域予以解释和处理;其次,构成妨害的标准是造成损害的“过度性”;最后,法官在自由裁量中,应当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文章的最后部分为结语,简要的对全文做了一个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