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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权利上代位权,与物上代位权都是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权利。代位权、物上代位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不同。本文区分了物上代位权与保险代位求偿权(权利上代位权),主要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立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制度,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与之相应的追偿案件也越来越多,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需要去探讨和研究。代位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债权让与,是因为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样,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保险业的发展,将代位制度镶嵌于保险法中,并得到不断的发展。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贯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金线。保险代位求偿权基于保险业及其发展而产生,也就决定了其为保险业的保驾护航的作用。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护投保人利益同时也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代位包含着多个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绝不是简单的归结为某一个方面,而是多种方面综合的结果。保险代位求偿权从保险的角度看,保险业为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扫除了风险,同时也成全了保险人。具有推进保险业发展的理念。保险代位求偿权也可以看成是附始期的民事权利,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义务是其关键,虽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效力一直追溯至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的要件也通常被视为其行使要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关系所赔偿的标的与第三人依法或依约所赔偿的标的应是一致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说法过于笼统,应按不同的险种来做具体的分析。那些以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住院费的支出为保险金给付前提的医疗费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都属于损失补偿的性质的保险,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关于代位求偿的对象,限制的范围应予以扩大。保险人可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国家机关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损失发生前的弃权不会影响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的权利。损失发生后的弃权第三人因此取得的利益,可以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但是“已知保险例外原则”除外。被保险人除负有不损害代位求偿权的消极义务外应当具有积极的协助义务。代位求偿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与规制,可以推断,我国立法实质上采纳了被保险人地位优先说的主张,应当注重操作层面上的合理化来避免法律规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