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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对有主财产的利用和保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无主财产的归属和处置却是空白,从而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无主物时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其适用。例如,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中关于沉埋乌木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归属,就因无相应法律的规定,导致最终的司法裁判回避了这一问题,并未直接确认该批乌木的所有权归属。这一案例不仅检验出我国现有法律的空白,即对无主物权属规定的缺失,也再次引发了对无主物问题进行立法的呼声。为此,本文以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为事实背景,通过案例引入的方式对先占制度这一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对案情进行了阐述、评析,对乌木法律性质从解释论角度表明观点,认为其属于无主物适用先占制度。其次,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先占制度的源起、国外立法例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先占案例进行考察,明确先占制度应于实践中适用的合理性。最后,本文从法理、实践价值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阐述与反思,研究出解决先占问题的正确理论和方法,并通过相应的学说和判例提供一些适应构建先占制度的具体建议,以规范生活中的先占行为。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与争议焦点。这一部分从四川彭州乌木案入手,结合法院的态度以及相应的学说,阐明我国司法实务对乌木权属回避的原因——法律对乌木的属性未作规定。文章通过对我国学术界关于乌木的法律性质及其归属的不同观点及理由进行梳理、归纳、评析,表明自己的观点,引出我国应构建先占制度以规范无主物的归属。第二部分:对先占制度的考察。这一部分分别从历史、国内外现状对先占制度的源起进行考察,以及对我国法律实务中先占案例进行考察。通过该些考察,一方面为我国构建先占制度的合理性予以论证,另一方面也为构建先占制度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我国先占制度之构建。此章节首先阐述我国现行法在先占制度上的缺失及弊端,进而对我国构建先占制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法律,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谈构建我国先占的具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