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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一家公司而言,投资行为作为未来现金流的重要来源,都被当作是公司成长发展的重要动因。因此,如何提高投资效率、完善投资行为就成为了公司金融研究的重点,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则被认为是改善公司投资行为的有效途径。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代理问题的主要根源,经理人在进行公司投资决策时会考虑到自身利益,但其自利行为会受到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制约;在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代理问题的主要根源,大股东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主要权衡其控制权私有收益,但是大股东通过隧道行为来侵占小股东的利益会因其高额的持股比例而得不偿失;在大股东持有相对较少的股权比例,却拥有上市公司的高额投票权比例,即公司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所有权高度分散之时,大股东会因为较少的成本约束而具有更强的隧道动机。同时我国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产物,其“优质资产剥离上市”、“所有者缺位”以及在2005年之前广泛存在的“股权二元分置”现象都强化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隧道挖掘的动机。在这种情形之下,目前公司普遍存在的非理性、非效率的投资行为也就容易解释了,并且本文也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进一步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