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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业实行综合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在探索中,“金融控股公司”以其独特的优势在实践中占据了一席之地。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控股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损害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和危害金融安全的行为,为有效抑制金融控股公司这些特有的道德风险,美国等国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规定了加重责任制度。我国在构建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时应当借鉴引入加重责任制度。本论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引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引出本文的讨论主题: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正文部分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介绍。首先,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的含义。其次,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美国加重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再次,主要对加重责任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地论述。最后,论及了加重责任制度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也是文章的重点部分。首先,本部分介绍了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状况及其存在的合法性。其次,对我国引入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的引入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结语部分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不是十分完完美的制度,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