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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织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借鉴先进国家的司法经验,立足我国现实,提出了一些改革设想。分步排除影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织独立裁判的内、外部障碍,使审判组织所享有的审判权能实至名归,达到审理与判决的统一,实现司法独立和公正。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国外审判组织类型考察,主要介绍了英、美、法、德、日等国审判组织的运行情况。世界各国法院的审判组织设置依案件性质、案件的轻重以及审理过程等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世界各国又因自身的法律传统、审判制度的不同,在审判组织上形成各自的特色,主要组织形式有独任庭、合议庭、陪审团等。第二章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织的类型。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独任庭与世界各国独任庭相比适用范围过窄,使审判资源难以合理利用,有碍于审判效率的提高。我国人民法院合议庭有两种组成方式,一种是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另一种是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目前的问题和缺陷主要出在由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方面。审判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组织,其在“审判分离”等方面的弊端已很难适应公开、高效的审判机制的要求,影响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提高,越来越成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障碍。第三章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织现状分析,本章对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织现状作了概述。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法官任免制度、经费保障制度等制度设计,都不利于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织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有些基层人民法院内部现行的院庭领导签发法律文书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制度、案件请示制度等行政化管理模式,使法官成了行政管理的对象。这些制度的运行使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织基本形式的独任法官、合议庭的审理权与裁判权分离,因而难以实现司法公正高效。第四章为制约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织运行的因素。本文将制约因素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偏低,制约案件的效率和公正;二是裁判结果形成的行政化色彩浓厚;三是基层人民法院人事、经费不独立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蔓延。第五章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织的改革与完善,笔者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改革完善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制度方面提出了一些设想。通过改革措施的落实,来排除阻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织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来自法院内外的障碍,使其实现审理权与裁判权的统一,达到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目的,满足国民对公正高效司法的需求。第六章为改革与完善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织的配套措施。笔者认为民事审判组织的改革与完善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与之相适应,以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建构一支精英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改革法官选任制度,确保法官的身份独立,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二是取消案件的请示制度。淡化法院管理的行政色彩,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三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人事和经费制度,改变基层人民法院地方化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