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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最初设立的目的是解决如何在一个诉讼中解决多方纠纷的问题。其以第三方参加诉讼为基本特征,以诉讼经济与诉讼公正为价值原则,以既判力以及诉权等经典民事诉讼原理为理论基础,对传统民事诉讼的两面诉讼结构进行了有选择性的突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称谓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对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独特分类。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基本上承袭了前苏联的制度架构,并在长期的民事诉讼实践中,融入了我国具有特色的理论因素。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越来越凸显出其内在的缺陷。又加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真正意义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进行规范的仅为第56条一个条文,这就更使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扑朔迷离。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范自身以及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矛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的悬殊,诉讼责任的承担与传统民事诉讼原理的背道而驰,以及诉讼经济与诉讼公正的失衡等等,不但给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也给我国司法实践造成了相当的混乱。本文首先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采用比较分析法对其进行再认识。其次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描述,通过历史和逻辑分析方法,指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成因以及设计的内在矛盾。再次对国外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了概述,采用横向比较的方法,评析了国外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优劣。最后主张通过借鉴国外辅助参加人制度,采用唯物主义辩证法来重构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本文试图通过釜底抽薪——制度重构——的方法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内在逻辑与法理矛盾。在具体路径的设计上,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辅助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参诉方式以及参诉时间,进而划清其在各个诉讼阶段和诉讼情形下的诉讼责任,以促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流畅实施,从而更加有效发挥其诉讼经济、诉讼公正的制度功能,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又好又快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