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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完整的PPP项目中,PPP项目采购阶段是实现PPP项目功能价值、使PPP项目得以顺利落地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PPP项目发展,为规范PPP项目采购程序,将PPP项目采购纳入以《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下进行规范,并配套颁布了大量的政策性文件予以支持。但PPP项目采购与传统政府采购具有不同之处,故本文以PPP项目采购与传统政府采购的不同为切入点,以PPP项目采购在适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探索我国PPP项目采购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方案。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传统政府采购和PPP项目采购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在采购发起主体、采购标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将PPP项目采购与传统政府采购进行对比,对PPP项目采购相对于传统政府采购存在特殊性进行了论证。第二部分是对我国PPP项目采购适用以传统政府采购为基础的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现状的分析和产生法律问题的检讨。通过对PPP项目采购法制体系现状进行的梳理,结合第一部分论证的PPP项目采购相较于传统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发现我国PPP项目采购在实际适用以传统政府采购为基础的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时存在法律规范适用冲突、关键性程序的法律缺失和法律滞后的问题。所以本章通过论证PPP项目采购在适用中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出现的问题,得出PPP项目采购不宜适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结论,认为我国应当制定针对PPP项目采购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第三部分对我国PPP项目采购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了选择。在论证了确立PPP项目采购立法模式的重要性后,通过考察台湾地区、欧盟、英国和美国的PPP项目采购立法经验,总结并梳理出目前现有的四种立法模式为单一立法模式、区别立法模式、现行法律立法模式及特别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现状选择采用单一立法模式开展我国PPP项目采购法律制度的建设。第四部分则基于我国PPP项目采购立法模式的选择,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具体的采购程序设置上,尝试提出相应立法建议。本章在提出PPP项目采购制度构建中的基本原则后、基于基本原则分别对采购准备阶段和采购实施阶段具体程序进行完善,譬如提出将“物有所值”论证程序法制化、引入“以人为本”的识别和评价标准等,为我国建设PPP项目采购法律制度提出拙见和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