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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犯罪不再被视为仅仅是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而是一个加害人和被害人互动的过程。不同于传统刑法仅从犯罪人单边角度考虑刑事责任,本文试图从犯罪人与被害人双边角度来考量犯罪以及刑事责任的认定,并通过运用比较、案例分析、文献综述等方法来探讨刑事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本文旨在深化被害人理论相关研究的同时,也能推进对犯罪以及刑事责任理论的认识。只有公平地对待犯罪人和被害人,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维护司法的尊严。除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的内容为“被害人地位的历史变迁”。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被害人的概念,其次回顾了被害人地位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高到低再逐渐提升的过程。第二部分的内容为“被害人自我答责提出的背景与理论依据”。该部分首先回顾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提出的历史社会背景,其次论述了什么是被害人自我答责,最后论述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各种理论依据。第三部分的内容为“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精神的法律化”。该部分分别介绍了国外(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内(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体现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精神的有关法律规定。第四部分的内容为“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与自我答责判断标准”。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该部分首先论述了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其次论述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基本判断标准:1)自我答责以“自我决定”理论为根据;2)被害人自我答责的两个条件:其一,被害人存在过错;其二,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产生了现实的实质性影响。第五部分的内容论述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实践难题及其克服”。该部分首先指出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难题,其次对完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提出了一些建议。结语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本文的基本观点和刑事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