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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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出现了精细化的趋势,不同社会个体间的交流和往来相较过去更加密切。与此同时,工业化的发展也让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充斥了一定的风险,把社会整体带入了风险社会时代。在这一大背景下,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在社会生活中,某些行为的外在表现毫无危害,却在实质上促进了他人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样的行为在刑法上称之为“中立帮助行为”。
  中立帮助行为在刑法学的世界中是一个充满了矛盾的存在:一方面,从帮助犯的一般构成要件来讲,如果中立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间存在有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对此持明知的认识,那么中立帮助行为将毫无疑问构成帮助犯;但另一方面,中立帮助行为的行为本身具有独立价值,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加以刑法非难,必将严重限制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自由,影响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中立帮助行为自身具有日常性、可重复性、对象的不特定性、可替代性等等特征,如果一味加以限制将难以取得好的社会成效。这就要求我们对中立帮助行为问题进行全面的审视,探索出中立帮助行为明确的可罚性判断标准。
  要划定可罚性的标准就必须深入了解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中立帮助行为的特殊性就在于对“中立”一词的理解——“中立”仅是在宏观层面对一类事实抽象出的共性特征做出的一般性描述,可以被分解为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的内容。主观层面上的中立,是指帮助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帮助犯罪的目的,其追求的只是刑法不禁止的正常商业利益或正常的社会交往。客观层面上的中立,是指按照正常的社会规则,中立帮助行为的行为本身具有独立且正当的社会意义,是社会正常运转的一部分,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因果贡献只是由于行为偶然的被犯罪行为人利用所致。只有正确认识到这一层,才能正确区分中立帮助行为与相近概念的关系,深入了解中立帮助行为的特征。
  从中立帮助行为自德国发轫以来,在国内外刑法学界引起了无数研究者的关注。其中最主要的研究方向就是寻找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判断依据。在可罚性判断依据中,全面处罚说的立场由于自身的巨大局限而乏人支持,而在作为主流的限制处罚说内部,又存在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三种不同的路径。在对三种路径的不同学说进行了对比分析后可以发现,出于我国刑法固有的主客观相一致的立场,采取折中说的路径能够从多角度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评价,结论更加全面合理,也更能契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在选定了可罚性限制的立场后,就需要将立场转化为明确具体的标准。从共犯混合惹起说的处罚依据来看,选择以客观归责理论作为客观方面的认定标准更能实现逻辑的内部契合,将未创设法所不容的风险、未实现法所不容的风险,以及超出了构成要件保护范围的中立帮助行为排除在可罚的标准之外。而在主观方面,应当要求帮助者对正犯的犯罪意图和自身行为正犯行为具有的实质助益作用具有明确的认知,但是否具有确定的故意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理论研究必须回归到实践。对当下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也是目前争议最为集中的几类中立帮助行为问题的类型化讨论应当围绕“法不容许的风险”为核心,根据具体的时空条件进行判断,分别给出个性化的可罚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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