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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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刑法分则第274条所规定的罪名,属于财产罪中的一种,并在刑法条文中采简单罪状的方式进行表述,足见在立法者眼中,敲诈勒索罪在认定上是较为简单而明确的。然则,随着民主权利意识的深入人心,行为人在法律上有从他人处取得财产权益的权利并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实现这一权利的行为屡见不鲜,在各个领域均有所呈现。这一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有构成敲诈勒索罪之嫌疑,但是否即为此罪,司法实践部门却在认定上意见不一,处于混乱局面。同时,我国刑法理论界由于对此问题存在起步较晚、缺乏深入等原因亦没有一致的结论。有鉴于此,文章从中外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为起点,从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理论根据为切入点,通过保护法益、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三个维度对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做一个基础的认定,并最终通过结合形式上的主客观相契合与实质上注重法益分析的双重判断标准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深入分析,以期将二者的界限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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