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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SARS危机爆发以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加快了对政府问责制度的建设,并在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是在公共安全事故领域内的政府问责制却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如问责主体不明确,责任界定不清,救济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近年来公共安全事故频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同时对社会稳定和政府公信力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目前我国政府正处于转型时期,实现向责任政府转变这一目标,必须解决好公共安全事故中的政府问责制建构。美国政府在两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政府问责体制,且在最近几年美国国内发生的公共安全事故中很好地发挥了制度功能。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对美国公共安全事故中政府问责制建设过程中成就进行总结,并与中国目前实行的制度进行多角度比对,从中得出对于完善我国公共安全事故政府问责制的有益启示,并做出针对性的举措。以上是本文的研究目的,为了实现这一预期目标,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文献综述。对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文献综述,对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政府责任界定进行分析,对于行政问责的制度内涵和功能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概念及理论界定。首先对公共安全事故进行概念界定并对其特征进行分析,然后根据诱发原因将公共安全事故划分为五类,分别为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生产责任事故及群体事件。其次,界定政府问责的概念,并分析了公用安全事故中政府问责的功能体现。最后对政府问责的必要性进行理论分析。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现状。结合具体案例,从多角度对我国目前公共安全事故政府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主要存在六个问题,分别是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客体单一,问责标准模糊,问责范围狭窄,相关法律不完善及救济制度缺失。另外还对我国在这领域内取得的成就进行了总结,一是确实通过问责手段解决了一些问题,二是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第四部分,对美国制度进行总结,并通过比较得出有益启示。本部分中仍是采用结合具体案例的方式,从问责环境、问责主体、问责范围和手段、问责救济等方面进行分析,然后通过与中国现行制度对比,得出有益启示。第五部分,针对目前我国公共安全事故政府问责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对策。对策的提出从三个角度进行,分别是问责环境建设,问责程序完善及优化救济制度。第六部分,对本文进行小结,并对未来我国公共安全事故政府问责制建设做出美好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