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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8年开始发展起来的中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近年来,中小企业迅猛发展,在创造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发展、实现技术创新、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优势日益突出,成为最活跃、最具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然而当前中小企业处境困难,其中税负沉重是其重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可以说是在重负之下,生存艰难,生命周期很短,一直处在弱势地位。研究和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税负的现状,找到解决中小企业减税的有效途径和方向,对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困境的改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国外,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已引起发达国家的普遍重视,许多国家不仅制定了多项积极的税收优惠措施,而且建立了比较健全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然而我国给予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还不完善,现行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还存在多种弊端和不足,而且在税法学界,对有关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专门进行深入阐述的著作和文献还不多。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探讨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法律问题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从中小企业的作用和新的划型标准的制定意义出发,以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和2011年上半年的运行状况来分析影响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2011年前8个月的财政收入同比增长30.9%,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企业的税收支出和个人收入,据测算中国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左右。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的榜单显示,中国税负的痛苦指数连续几年位居第二,民众对税负痛苦指数感同身受,原因何在?我国税外有费重重叠叠,税收种类繁多,边际税率较高,税收增长远远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发达国家的高税负大多用于完善的公共服务,提供从摇篮到生命终点的一条龙福利,而我国的公共服务水准较低,反而是行政成本较高;最近一些税务部门试图推出“房产加名税”,征收“月饼税”,让人产生雁过拔毛的不良联想。2008年以来,特别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结合改革和优化税制,我国实施了旨在扩内需保增长的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实施了结构性减税政策,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后,又实行了增值税的转型,以及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暂停征收居民储蓄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下调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连续多次上调出口退税率,减征小排量汽车购置税等等,广义上也包括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不断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成为拉动经济复苏的重要力量。新企业所得税法,把微利企业的所得税负统一调整为20%,这相对原来适用18%的税率企业来说,不降反升,且对应纳税所得额在级距临界点30万元附近的纳税人不公平;相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同为经营者,中小型企业税收负担高于个体工商户;使用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真实反映这部分企业的盈利状况,会增加那些销售利润率低的企业的税负。中小企业只占实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比重很小并且中小企业投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所占比例较小,这说明,中小企业一般享受不到15%的优惠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的加计扣除政策同样也很难适用到中小企业的计税过程。在增值税相关政策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都会回避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限制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空间;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能退税,经换算,当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时,商品批零差价只有达到21.4%,才与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持平。国际上普遍对中小企业采用低税率、高免税线做法;一般意义上认为,税收的课税对象应该是“利润”,间接税相比直接税,不利于缩小企业差距,反而加剧了企业的两极分化,容易造成一种靠贫者税重、富者税轻”的格局。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仅限于个人,而将中小企业排除在外,金融企业税收规定使中小企业融资更难,营业税的融资激励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20世纪70年代开始,主要发达国家都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从全面优惠到有选择的重点优惠;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灵活务实,引入税式支出,对税收优惠进行绩效考评,非常注重政策的配套与协调等。中国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方面存在法定性不足、受惠主体过窄、力度小、优惠方式单一、导向性不明显、配套协调不够、缺少科学合理的评价等问题。因此,中国应借鉴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的经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近年来,“结构性减税”逐渐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一是强调“减税”,我国的税负总体上要下降,要让企业有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和条件;二是强调“结构性”,即不是全面减税,而是有选择、带有强烈的优化结构意图的减税安排,重点是增值税、所得税改革、新兴产业税收政策改革等,可考虑把物流业、交通运输业划入增值税扩围范围;结构性减税应该还有合理的结构性增税作配套,考虑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体系。比如完善资源税、研究开征环境税,对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施以高税,积极倡导中小企业主动走低碳、绿色、集约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