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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利益实体是指接受第46号解释文件(FIN46)规范的所有实体。与其相关的可变利益实体结构,通常是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创始股东成立一个离岸公司,再由海外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境内外资控股公司,从事外商投资不受限制的行业并协议控制真正想要海外上市但受外商投资限制的企业。[1]我们所熟知的互联网企业,例如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都采用了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境外上市,既有效规避了监管,又筹集到了资金来支持自身的飞速发展,某种程度上来说,可变利益实体成就了我国互联网企业发展的黄金十年。但是,国内对可变利益实体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质疑它的合法性,也有人担心其潜在的种种风险。目前在制度层面上,法律法规对可变利益实体缺乏明确的约束和规范。而2014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对“控制”的定义做出了重大修改,扩大了“控制”的范围,有将可变利益实体纳入合并范围的意图。因此,对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研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文章的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成果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为相关基础概念的解析,结合具体准则介绍了可变利益实体的特征,对比分析了它与“特殊目的实体”以及“结构化主体”概念的异同,为下文的陈述做铺垫。同时,还宏观分析了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出现的原因、该结构的构成和判断可变利益实体的步骤。第三部分为可变利益实体相关会计处理的讨论。协议控制不同于股权控制,在确认、计量、报告时都有不同于传统会计处理的问题需要考虑,本文结合不同会计准则,对这些重要问题进行梳理,比较了不同会计准则处理方法。第四部分引入案例,通过阿里巴巴采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具体案例,直观体现了第三部分提到的会计问题在实践中的处理方法。第五部分结合前文对理论的分析和案例的归纳,对我国处理结构化主体提出具体建议,在准则中引入“主要受益人”的概念,明确具体的准则规范,完善披露机制。第六部分是全文的总结和对可变利益实体会计处理未来发展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