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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行政调解制度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域外ADR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也充分提示了行政调解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前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问题重重,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开始采用行政调解的方式化解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的矛盾。受此启示,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讨论与研究,希望对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有所帮助。
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概念,并通过对其适用的理论基础、价值分析及的论述来进一步阐释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然后具体分析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为下面提出改进措施做铺垫。
第二章主要结合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行政调解制度的经验,提出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调解制度上予以规制的途径。从调解机构的设置、调解人员的任命、调解范围及调解程序方面详细介绍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调解制度设立运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主要论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及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机制。通过分析理论界对行政调解协议的不同争论,提出了明确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调解效力的途径,即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另外应建立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调解与其他机制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衔接机制,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