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代破产法立法研究(1906-19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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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解决了企业退出市场的问题,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必然产物。一百年前的1906年,清朝政府在各种压力下,权衡利弊,颁行了《破产律》,从而开启了中国的破产法立法之门。但是,“破产法”毕竟是“舶来品”,在与中国特定国情相结合的过程中,经历了许多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道路的曲折。在《破产律》颁布一百余年之际,反思清末民初的破产法立法经历,无疑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本文旨在以1906年清末《破产律》、1915年北洋政府《破产法(草案)》、以及南京政府的《破产法(草案)》、《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和《破产法》为线索,考察中国近代破产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历史进程及规律性,揭示中国近代破产法的立法特点,探寻近代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路径,为我国当前的破产立法提供参考。   本文共分四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阐述近代破产法立法的时代背景,首先是概述;其次介绍近代破产法立法的经济条件,包括工商业的发展和新经济组织的出现与发展,第三介绍近代破产法立法的政治条件,包括破产法立法的严重滞后和争取主权独立的要求。文章第二部分详细介绍清末的破产法立法活动,主要论述清末《破产律》的颁行、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命运等。文章第三部分详细介绍民国时期的破产法立法情况,包括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两个历史阶段。文章第四部分是在前文历史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近代破产法立法情况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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