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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赠本是一种人类出于怜悯和慈悲的天性而萌生出的自发的、天然的行为,是人类社会性的表现之一。当灾害、事故、贫困、疾病等不幸降临在社会成员中时,人们唯有相互帮助才能渡过困难,推进人类社会的不断前进,可以说社会捐赠是人类生存的驱动力之一。但是目前社会上出现了诸多因针对特定对象的社会捐赠而产生的纠纷,如“天涯陈易卖身救母”、“深圳市民为小娟街头捐款”等,这一个一个真实的案例一方面展示了人性中的奉献、爱等闪光点,另一方面捐赠人的爱心受到漠视、受赠人陷入各种质疑与责难、捐赠发起人无法取得合法身份,诸多问题和隐患使这种针对特定对象的社会捐赠日渐低迷,影响到社会捐赠的发展。这些问题都与我国目前与社会捐赠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尽完善有关,而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是通过对这种社会捐赠的从现象到本质的深入剖析,最终满足构筑法律规则的需要。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社会捐赠制度进行了概述。从我国社会捐赠活动的历史发展入手,以朝代更迭为主线分别介绍了我国社会捐赠活动的渊源、发展以及建国后我国社会捐赠制度的情况。在对历史有清晰的认识之后,分别对社会捐赠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引出本文所要论述的针对特定对象的社会捐赠(为了表述方便,在下文中统一称为“社会捐赠”),并得出此类社会捐赠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赠与行为的结论,这一结论也是本文的创新之一。第二部分介绍了外国对社会捐赠制度的法律规定。分别对大陆法系德国、日本,英美法系中美国法对社会捐赠的规定作了粗略的介绍,目的仅在于开阔思路,对我国社会捐赠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和写作目的的归属。第三部分分别从法律调整的缺失、缺乏清晰明确的程序和无法实现预期目的时捐赠财物的归属难以确定三个大方面对目前社会捐赠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予以掠影。第四部分针对上述重点问题以及此类社会捐赠的法律制度的构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由于我国目前此类社会捐赠法律存在缺失,而《慈善事业促进法》的出台不仅遥不可及并且不能将社会捐赠作为规制重点,因此迫切需要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社会捐赠管理法》出台,以理顺社会捐赠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作者分别从一般性规定、主体、客体、捐赠程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六个方面对《社会捐赠管理法》的内容进行了分析,详细论述了发起人的资格、信息披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的物上追及权和各方的协助转赠义务。就本文所分析的社会捐赠而言,由于多发生在各民事主体之间,应该说政府的监管介入是比较困难的,正是通过这样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社会捐赠管理法》制定规范的游戏规则,起到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和政府管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作用,推动社会捐赠的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