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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种结构精巧、运作复杂的金融创新,由于其具有不同于传统融资方式的资产信用融资、结构性融资和表外融资的特征,因而自从20世纪60年代末诞生以来迅速风靡全球,是目前世界资本市场上备受推崇的新型融资工具之一。1996年以来,我国一些企业在国外成功地实施了多起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在国内的资产证券化操作直到2005年底才在万众瞩目之下“破土而出”。 证券化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个法律过程,不论是普通法系的美国和英国,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都是通过国内的法律制度来设定相关环节的操作标准,规范各个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益归属和锁定风险,提供必要的安全和流动性保障。可以说,法律制度在证券化运作中占有决定性的地位。资产证券化的每一个过程都离不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完善的法律制度将保证资产证券化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考察我国的法律环境,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法律中存在着一些契合证券化操作的规定,但也还有很多阻碍证券化发展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一些空白。没有良好的法律环境,证券化在我国的实施会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是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个切入点,以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为试点,逐步推进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本文以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国内首支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建元2005-1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为研究对象,从法律的角度对资产证券化的三个关键环节:构造特殊目的载体(SPV)、转移资产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了研究。本文在对国外资产证券化成熟的理论和成功经验介绍的基础上,指出了在我国大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针对这些障碍,本文认为:我国政府要积极扶持并努力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立法机关应当对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特别法,确定特殊目的载体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法律地位,明确“真实销售”的法律标准,并对诸如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信用评级体系的建立等事项作出相应的规定。 因此,本文围绕“分析我国现行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这一中心,剖析了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结合现有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探索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以期达到以点带面之功效。本文的突出优点在于:目前国内的同类文献往往着力于介绍基础理论或国外的法律制度,而很少从我国现实问题入手进行重点讨论,本文则摒弃了这种通常的研究模式,针对我国在2005年开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的实际操作,着重对我国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