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以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为适应自身的发展需要,我国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主要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形成商标法保护,2005年质检总局也出台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部门规章,对地理标志形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这样在我国就形成了两种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一个是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另一个是质检总局的部门规章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这两种保护机制各自独立,对地理标志分别登记注册,分别保护,致使在同一标志上会存在两种相互排斥的权利。当两种权利的权利人范围不同时,在权利保护上就可能出现矛盾,当权利人范围相同时,两种机制对地理标志又形成重叠保护,构成法律资源的一种浪费。为了解决地理标志保护中不必要的矛盾,减少法律运行的成本,本文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两种保护机制进行了基础性的比较研究,目的是要为在我国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提供一种选择。本文从理清两种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发展脉络入手,对现行两种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内容和各自利弊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两种保护机制在法律规章的规定上,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中都存在冲突,提出解决冲突的对策是要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要实现两种保护方式的融合。本文共分四章,约37000字。本文第一章的重点是介绍两种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发展历程,理清两种保护机制的发展脉络。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机制经历了从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到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过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制经历了从对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到对原产地标记的保护再到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的过程。这两种保护机制从最初彼此各自独立到最终相互间也还是没有建立起必然的联系,但是两种保护机制并不是一直各自独立的发展,在2001年两种保护机制就出现过交差融合的迹象。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和新出台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都提出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但是二者对“地理标志”的概念界定不同,对有关地理标志的具体内容规定也不同,最终没能实现两种保护机制的统一。第二章对两种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内容和两种保护机制各自的利弊进行比较分析。总的来看,目前在我国对地理标志形成了商标法保护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两种保护机制。两种保护机制间相互独立,在地理标志的保护上互有优势和不足,无论单独采取哪种保护机制都不能对地理标志形成最佳的保护。而且通过比较发现有些方面商标法保护机制的不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制是可以弥补的,而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制不足的地方商标法保护机制是可以弥补的。这一章的比较分析,使我们设想在中国可以实现两种保护方式的融合,发挥两种保护机制的优势之处。第三章对两种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在法律规章规定上和在保护地理标志的实践中产生的冲突进行了分析。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机制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制的冲突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地理标志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间的冲突,二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间的冲突。如果两种保护机制下的权利人范围相同会出现对地理标志重叠保护的现象,如果两种保护机制下的权利人范围不同又会在权利保护上出现矛盾。实践中的这些冲突主要是由这两种保护机制对有关地理标志具体内容的规定不一致所导致的。本章的分析使我们明确要实现两种保护机制的融合,就要先实现两种保护机制对有关地理标志内容的规定上的统一。第四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要在中国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借鉴外国的一些做法,可以采用不同的保护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建议在我国可以通过逐步统一地理标志的相关规定、建立中国地理标志信息共享体系来解决两种地理标志保护机制间存在的冲突,实现两种保护方式间的融合,而不是形成仅由某一种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单一模式。总之,在我国两种地理标志保护机制都经历了从建立到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都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了贡献。但是两种保护机制互相间存在冲突,所以我们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一个统一的保护制度并不意味着只能采用一种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在我国可以实现两种保护机制的融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互相合作,充分发挥两个部门的优势,在两种地理标志保护方式间建立起密切的联系,以最有效的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