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刑事自诉制度历史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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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我国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不仅丰富了刑事诉讼法理论体系,弥补了公诉制度的不足,还节约了诉讼成本,体现了对公民个人意愿的尊重和利益的保护。我国古代传统社会中刑事自诉就一直存在,虽然其概念和现在的有所区别,但仍然属于刑事自诉的范畴。清末修律引进公诉制度,自诉制度经历了完全被否定、肯定、再否定的曲折历程。民国初年,南京临时政府仍然援用前清诉讼立法的部分内容,只颁布了一些暂行规则,其中对刑事自诉制度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民国十年,广州国民政府对自诉制度有了简要的规定,与此同时北洋政府对刑事自诉制度作了近代历史上的第一次全面规范的规定,明确划分了刑事自诉制度和公诉制度,我国刑事自诉制度有了新发展。南京国民政府对刑事自诉制度做了较全面的规定,其对刑事自诉的定义已经和现在的定义非常接近。由于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事自诉制度规定较完善,也更具研究意义,所以本文对刑事自诉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国的这两个时期,其中重点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而广州国民政府和北洋政府处于同一时期,把其纳入北洋政府时期进行简要介绍。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对刑事自诉制度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其刑事诉讼法也大多援用清末修律后的诉讼法,所以本文在对清末的刑事诉讼立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没有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刑事诉讼立法做专门的描述。本文以历史时期为基础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中国传统法律中刑事自诉的探讨。中国古代虽没有提出自诉这个概念,也没有严格区分“公诉”和“自诉”,但实际上我国古代的审判机关开始审理一桩案件的缘由仍然是自诉人的提起自诉或者官员的纠举也就是诉讼。所以,实际上还是存在形式上的“公诉”与“自诉”的内容。当时很多文献中的形式诉讼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而且中国古代对亲属间起诉的限制也被北洋政府以及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自诉立法所吸收。第二部分叙述的是清末和民初的刑事自诉制度。清末修律引进国外法律制度,中国法律迈入了近代化的历程,诞生了我国第一部诉讼立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清末修律中诞生的两部刑事诉讼法由于其立法背景和目的最终都没有颁布实施,但是南京临时政府对其部分进行了援引施行。北洋政府在对清末立法的借鉴下颁行了《刑事诉讼条例》,其对刑事自诉制度作了近代历史上的第一次全面规范的规定,但是由于军阀混战,时局不稳,《刑事诉讼条例》的施行也面临着重重困难。这个时期的刑事自诉立法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事自诉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最后一个部分主要是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自诉制度的阐述。首先对当时刑事自诉制度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其中自诉制度的具体规定做了详细的解释,并通过一些司法解释及案例对其规定内容进行更好的诠释。其中不仅对自诉人的诉权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也通过反诉等规定给予了被告一定的权益。其次通过对国名政府时期两部刑事自诉制度立法的主要变化总结其变化特点及原因,分析了刑事自诉的主要问题。最后在对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自诉制度的整体了解基础上得出启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事自诉制度在某些方面体现出了诉讼的平等原则和公正的内涵,这是值得肯定和欣慰的,但是其对自诉和公诉关系的处理和对自诉制度本身价值的理解不当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对我们现今刑事自诉制度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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