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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十几年的《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被称为《鹿特丹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第63届大会最终通过,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了签字仪式。权利转让制度是《鹿特丹规则》较其之前的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已经生效的国际公约新增加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对于澄清运输与贸易之间的联系,协调运输法律与贸易法律之间的冲突,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将针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转让制度涉及的系列问题展开讨论。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三万余字。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权利转让制度的由来以及其存在的研究价值。笔者从英国《1855年提单法》到1922年制定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再到《鹿特丹规则》这个历史脉络的角度分析了权利转让问题的由来。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提出了其存在的重大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权利转让中基本概念剖析”。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通过对权利转让涵义和提单持有人概念的界定,对提单债权关系的重要性和有关其性质的主要学说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且分析了各学说的优弊,最后得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权利转让的规则”。在这一部分,笔者先是分析了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即权利义务转让异步型和权利义务转让同步型,然后从权利转让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两个方面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中权利转让的具体时间。第四部分“权利转让的内容”。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是本文论述的难点,笔者通过对条文的具体分析肯定了“可转让的权利”包括“提货权”和“控制权”,接着阐述了这两种权利的具体内容。再通过对学说上存在的“可转让的权利”还包括“物权”和“诉权”的观点进行了分析,得出了自己的观点即《鹿特丹规则》中“可转让的权利”只包括“提货权”和“控制权”。第五部分“《鹿特丹规则》中权利转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这一部分,笔者通过对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等法律关于权利转让问题规定的分析,得出了我国对该问题的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海商法》的修订提出了几点供参考的建议。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运用了历史分析方法、比较法和实证分析法。在关于权利转让问题的由来的论述上,笔者采用了历史分析方法对这段历史发展进行了客观的总结和分析,这有助于更加深入地解析权利转让法律问题的内涵。由于权利转让问题和债的转移、票据流通存在诸多相似点,加上英美等国对权利转让问题的规定较为成熟,因此本文的行文过程中较多运用了比较分析方法进行论述,以便借鉴其中成熟的理论和先进的成果应用于我国对此问题的研究和立法实践。海商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因而笔者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涉及权利转让问题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