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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法中,银行保密制度是银行与客户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对于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银行保密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因此,法律又创设了银行保密制度的例外规则,即在特定情形下,银行有义务对客户相关信息进行披露。银行保密制度的弊端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并招致越来越多的争议。特别是在信用征信、打击洗钱犯罪、开展税务调查和金融监管等方面,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都为信息获取造成了极大的法律障碍。从理论上看,这些问题实际上是银行保密与信息披露之间、个人隐私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造成的。而不同国家对银行保密制度确定的宽严程度不一,加之管辖权的域外扩张,又使得这种冲突在国际交往中频繁发生。表面上看这是各国立法存在分歧所致,但造成分歧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各国立法选择背后的利益趋动。例如,美国为配合其国内打击恐怖主义及金融犯罪的需要加大了信息披露的力度,而瑞士为维持其金融业的繁荣则固守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解决银行保密制度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既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又要注重保障公民的金融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既要改革完善国内立法,又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既要符合本国社会需要,又要注重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我国法律对银行保密义务缺乏系统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往往忽视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无论从立法体例还是制度内容来看,都存在诸多缺陷,因此,我国亟需加快银行保密的立法步伐,制定专门的银行保密法律,完善银行保密的具体内容,规范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程序,从而建立起一套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银行保密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