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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的提出是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环境背景下提出的,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更加隐秘和快捷,某些侵权行为转瞬即逝,权利人无从取证,更加无法控制公众通过网络途径获取相关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会忽视对著作权人相关权利的特殊保护;同时加注在网络著作权上的各种技术保护措施使得社会公众获取网络信息难度加大,从各自的利益角度出发,三方主体在使用网络著作权时形成了三足鼎立的态势,建立了一种利益博弈的抗衡状态。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对著作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原因在于如果著作权人享有的专属权利达到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程度,就会为社会公众合理接触作品设置壁垒,从而阻断了社会资源的自由流通。各国同行的做法是对著作权财产权设定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届满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将脱离法律的保护范围,公众在尊重作品原创作者的人身权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必事先征得权利人同意而合理使用作品。这项规定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促进社会公益的发展,平衡各方注意的利益。抗辩事由的存在就是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的一道桥梁。网络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是被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对著作权垄断地位的限制。在著作权保护扩张的趋势下,抗辩事由的提出就是给各方权利主体提供一种行为标准。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权利过于扩张而阻碍社会资源流动,建立一种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文章主要从当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入手,运用侵权抗辩事由的一般理论,结合比较各国立法与实践的发展,讨论网络著作权抗辩事由具体类型及其当前存在的不足,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一些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