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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社会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各家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浪潮中生存亦犹如八仙过海,需各显神通。商标自诞生以来,一直都是企业向社会公众推广自身产品最简单,有效的工具。特别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各家企业推陈出新,各类商品层出不穷。所以保障商标的指向性功能的重要性对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而言可见一斑。我国目前的商标法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突出强调保护商标的指向性功能,亦没有将造成消费者混淆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这就使得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只能机械的将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及商品相同或相似原则作为商标侵权成立的判定原则。这样的判案方式往往难以维护商标权人以及消费者的正当利益,有时甚至会对争诉商标使用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本着以商标法基本法理为依据,以国外成熟的商标“混淆可能性”为理论支持的原则,笔者对商标混淆及相关问题作了理论研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主要内容如下:本文的第一章,首先以研究商标的概念与功能为切入点,对什么是商标权、商标侵权的方式与种类进行理论分析,为全文做好理论铺垫。随后引出本文研究的核心命题,即混淆可能性。并对混淆可能性作详细的说明。最后将混淆可能性与淡化可能性作理论上的比较,进一步厘清混淆可能性与商标侵权的关系。本文的第二章全面分析混淆可能性的各个判定要素,以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阐述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标准。并介绍美国、欧盟及我国司法实践中曾出现的经典案例。本文的第三章主要介绍我国目前的商标法及司法解释中与“混淆可能性”有关的规定,并通过与国外的相关规定做横向对比指出我国现行商标立法的不足之处。最后笔者对我国的相关商标立法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议,包括以“混淆可能性”作为普通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及驰名商标应该采用商标反淡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