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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的好坏,不仅影响到森林资源质量变化,森林经营者从事森林经营工作的积极性,及其合法经济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并且最终直接影响到我国森林生态体系、林业产业体系和森林文化体系建设能否顺利实施。尽管我国自1987年开始实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运输和木材检疫制度等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对于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遏制森林资源无序、过渡采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实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功能的不断加强,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和国有林场改革的日益深入,现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采伐限额的范围太广、采伐类型过多、采伐控制方式不合理、采伐监督检查难以落实和指标分配不透明等政策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与制约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瓶颈之一。森林资源采伐管理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政策问题,为此,国家林业局,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研究工作以中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变迁,及其基本特征分析为基础,通过对河北省国有林场林业发展现状系统分析,选择河北省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平泉县国有林场和塞罕坝机械林场为集体研究对象,采用参与式半结构访谈和问卷调查方法,获得有效调查问卷211份。进而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存在的问题、改革意愿等进行调查,通过系统分析提出了河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采伐限额改革框架。具体研究结论如下:(1)中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经历了采伐严格执行期、采伐管理调整期和采伐改革进行期三个阶段的制度变迁,现行的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具有强制性、计划性、集权性和阶段性特征。(2)河北省国有林场对河北省林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河北省国有林场,是京津地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对京津地区防沙源、保水源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永久性研究示范基地和生态旅游的目的地;是巩固和深化林业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成果的样板;是河北省可持续经营综合试验示范基地。(3)现行森林资源采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51.66%的被调查者认为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不足,其中44.55%的被调查者认为此问题尤为严重。二是45.97%的被调查者认为森林采伐类型过多,而采伐类型与消耗结构双重控制存在矛盾,认为消耗结构划分没意义。三是69.19%的被调查者认为指标下达时间晚。四是60.66%被调查者认为采伐审批手续复杂,其中55.45%认为此问题尤其重要;43.59%的被调查者认为,采伐监督检查难以落实。(4)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意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70.14%认为非林业用地上的森林资源不纳入采伐限额,但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林业用地上的森林资源,所有公益林和商品林都应该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二是77.73%的被调查者认为采伐类型应简化为培育性采伐和商品性采伐。三是73.93%的被调查者认为,皆伐和抚育采伐,按照面积控制限额,择伐,按照蓄积控制采伐。采伐年龄由河北省林业局或经营者自行确定。四是80%以上被调查者认为,必须坚持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许可证由上级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五是66.77%被调查者认为,培育性采伐中的人工中幼林的抚育采伐,必须编制作业设计,而实行备案制;而低质低效林改造,在确认的基础上,35.55%认为严格实行报批制。人工林商品性采伐的审批,45.50%认为必须编制作业设计,但是实行备案制;对于天然林商品性采伐的审批,53.08%认为沿用过去的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报批制。(5)提出了河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采伐改革框架:①明确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范围。非限额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林木、规划林地上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采伐的林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范围是非限额管理之外的所有森林资源。②将现行的四种采伐类型简化为以改善林分(树种)结构、促进森林生长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培育性采伐和以获取木材为主要目的商品性采伐。③采取皆伐作业的商品性采伐,以及培育性采伐(包括抚育间伐、低质低效林改造、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按照面积进行管理控制。采用择伐作业的商品性采伐,森林采伐限额按照蓄积进行管理控制。一般人工商品林,由各省区或者经营者自行确定主伐年龄。④坚持采伐许可证制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林场,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由经营单位向上级申请,上级根据实际情况,审批下达采伐指标,核实下发采伐许可证;对于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根据采伐限额测算方法确定采伐限额,核实下发采伐许可证。(6)森林采伐改革的一系列配套保障措施,如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森林采伐专项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