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视野下的检察官客观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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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在刑事诉讼中客观中立地进行活动,追求并尊重案件事实真相,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做到不枉不纵、不偏不倚。检察官客观义务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认可。然而,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在法理上应将其视为一方当事人,而客观义务要求其超越当事人的角色,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实在有点强人所难。尤其在目前加强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背景下,研究该问题对于中国检察官制度及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理论界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源自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随着苏联的解体,检察法律监督已经失去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应当逐步弱化甚至取消检察官的法律监督权;而来自检察实务的同志们则认为检察法律监督权不仅不能消灭,相反还应当扩大,逐步恢复成为一般监督权。对此问题,笔者认为,目前不应当弱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因为目前我国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太弱小,不足以与侦查权抗衡,如果失去了检察机关的约束,侦查机关将会成为刑事诉讼实质上的主导者,不仅控制着检察官的起诉,也决定着法官的审判结果,而这对法律的践踏和带来的社会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因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客观义务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在法律监督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客观义务的履行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监督的职能要求检察官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行使权力。从检察官诞生的职能设置来看,其是为了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以实现司法公正。这与我国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立法初衷是一致的。而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之盛在刑事诉讼中是被追诉人无法匹及的。客观义务的设立也是防止检察机关过于倾向控诉职能而对检察官尤其是主诉检察官设立的职业要求。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中国的检察官客观义务正是来源于宪法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作为控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确实容易倾向于自己的公诉身份,因此要使检察官更好地保持客观中立,在工作理念上需要贯彻无罪推定的理念,这是提高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法律地位的思想基础。同时在工作方法上也要改革现有的检察官业务考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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