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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民事诉讼程序前期的重要环节,其结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和效率。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看,其共同发展趋势由偏重开庭审理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并重,审前程序己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在我国,建立一整套符合国情、严密、系统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对于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近些年来,虽然理论界、实务界都对民事审前程序有所研究,在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但在法律构件上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这也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处于困境的原因之一。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本理论的阐述,并结合两大法系典型代表国家有关审前程序的可鉴之处,详细分析了我国审前程序存在的弊端及其原因所在,并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基本设想。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组成。笔者首先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基本问题入手,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涵义、性质、设立旨意及功能进行介绍。认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应当是指自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案件在法院系属之日起至开庭期日之前,为庭审工作及时、顺利进行,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由独立于庭审法官的审前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的一系列庭审前的诉讼活动。它是与开庭审理程序相对应的一个独立的程序阶段,具有着不同于开庭审理程序阶段的独有的特征。当前随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整理和固定争点、交换和固定证据、促进纠纷合意解决等功能的突显,在追求诉讼民主、诉讼公正、诉讼效率的前提下,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正受到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在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本理论介绍的基础上,笔者对有关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对两大法系不同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比较研究,重点介绍了美、英、法、德、日等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并当事人主义和法院职权主义两种不同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模式进行小结,分析由于受历史背景、法律传统、文化习惯及诉讼模式等差异的影响,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存在着不同,各有千秋。两大法系有关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设计都存有缺陷,各国也相继进行了改革,并呈现出一些趋同的倾向,如加强法官的职权,实行当事人主义与法官主义相结合等,这些趋同的倾向对加强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具有可借鉴之处。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关于“审理前的准备”的规定,但完全不具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上的独立性,仅是为庭审服务的工具。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审判实践中,从“四步到庭”到“一步到庭”直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民事诉讼审判方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革,法官职权主义的因素有所减少,然而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上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还存在程序职能混淆、权利义务配置不当、内容空洞、虚设、审前程序效力匮乏的缺陷,需要我们通过立法来进一步完善。在对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分析比较和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的思考之后,笔者对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了设想,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应当在遵循当事人主导和法官监督相结合原则、效率和效益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吸收、借鉴和适合国情原则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证据失权制度、强制答辩制度、证据收集制度、法官释明制度、审前会议制度、审前调解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基本框架内应包括诉答程序、证据的开示和交换、审前调解、审前会议、移交等具体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更好地为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