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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行,新法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法律支撑,改变了以往集体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流转的问题。土地制度的改变使城乡规划实施所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给方式和供给主体出现了变化,这种外部制度环境的改变必然会对城乡规划的编制产生影响。基于此本文以成本收益分析为主要分析方法,探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的影响,并以西红门镇为例对其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控规进行了优化,探讨在入市背景下兼顾农民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控规编制方法。本文首先通过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类型特征的分析归纳其一般特性,并基于一般特性提出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控规编制的基本原则。然后,概述了西红门镇的基本情况及入市历程,通过对相关规划的分析发现了西红门镇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控规的问题所在。随后,以成本收益分析为基础分析了西红门镇入市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成本收益情况,发现了其入市过程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联营公司,基于保障联营公司利益不受损的原则确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总量。最后,基于联营公司成本收益分析,通过对西红门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优化、弹性容积率构建,形成了兼顾农民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西红门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控规。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控规编制需要首先保护农民集体利益不受损,所以在控规编制技术方法上,需要加强经济测算,通过成本收益分析确定能够保障农民集体基本利益的开发总量为下一步的控规编制提出基本的开发总量下限要求。(2)确定开发总量下限要求后需要在上位规划指导下,落实空间布局,明确控制指标。空间布局过程中要积极接纳农民集体的建议,在指标制定上,要通过容积率区间的方式来平衡农民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3)在指标管理上,需要增加管理弹性结合入市的实际情况灵活制定最终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