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之公信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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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在不动产物权的交易过程中对交易的安全和风险的防范都有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其理论和制度已经为绝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付诸实践。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深厚,理论界对不动产登记簿问题的探讨很多。但是在立法层面,却缺乏相关制度的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不利于完善的物权法体系的构建,也不利于我国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保护。本文试图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对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问题进行分析阐释,厘清这一问题的框架和脉络。  本文第一部分致力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概念探讨。在对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作出概念的辨析、界定之前,针对部分学者对登记簿公信力制度的错误表述提出质疑,并就推定力与公信力的概念进行界定和区分。在明确推定力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概念区别后,本文对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概念分析进一步细化,将其分为相对公信力与绝对公信力,通过对登记簿的相对公信力与登记簿的绝对公信力的区分,进而对登记簿公信力的概念、问题边界和其探讨范围作出明确的划分和指向。  本文第二部分对登记簿公信力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基础进行探讨。首先对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理论和立法者的权衡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着重对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关系、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在登记簿公信力问题上立法者使用的法价值的权衡这些问题进行阐释,进而得出登记簿公信力的法理基础应当是物权公信原则和法价值的权衡。在制度基础部分,笔者对登记簿的关键性制度基础:登记生效主义,实质审查制度和登记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  本文第三部分就登记簿公信力的构造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通过对物权法第106条的解释与分析来解读我国现行法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构造模式。接下来,通过分析传统民法理论上登记簿公信力与善意取得作为两种信赖保护制度,两者在基础、信赖保护的效力和善意标准的不同来说明不动产登记簿自身鲜明的制度特点和构造模式。  本文的第四部分结合社会实际和经济分析法来探讨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的意义、合理性和路径。并进而从现行法基础、立法趋势和社会改革形势等层面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据此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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