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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理论认为,维护社会公益乃国家之责,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应由国家适用公权力追究其责任,公民私人无权亦无需介入;法院被认为是处理私利益之间的纠纷,而不涉及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但人类进入到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单纯依靠国家这一主体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维护各种社会利益的需要。授权每个公民个人对公益损害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已成为现实的需要。本文要关注的和研究的是这一理念在环境法领域的实现——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并对这一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与实践有所启示。环境公民诉讼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民诉讼是由普通民众实施环境法律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一项重要的环境参与机制。公民诉讼是公众通过司法途径间接介入行政的过程。公民诉讼的参与方式除了公民自身的力量外,还引入了司法权力,这使公民诉讼有了特殊的地位,成为最有力的公众参与形式。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精髓在于:公民为了保护环境与促进环境法律的良好实施,可对与自身无实质利益关联的环境违法行为或与环境权相关的争端寻求法律救济。环境公民诉讼条款赋予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揭发企业的违反法定环境保护义务或督促主管机关积极执法。一方面,由于该诉讼的压力,主管机关会积极执法,加强环境行政上的执法品质,企业也因而不得心存规避,足以避免环境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此一制度的建立,为民众提供了一条体制内的参与管道,以避免环保自力救济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巨大冲击。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从开始实施到今天已经接近三十年,但直到最近还有人称之为新兴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内部仍然存在很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例如:原告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方具有起诉资格?原告可否就过去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起诉人在起诉前应对被告环保行政机关履行的通知义务属于什么性质?法院应如何掌握判罚律师费的尺度?如此等等。环境公民诉讼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基本问题的争议。该制度的本质在于代表环境利益的力量通过司法程序介入行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的学者对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