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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论述了唐宋之际我国市场管理政策的一些变化情况。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从市场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方面入手,论述了唐宋两代市场管理政策的变化,内容涉及市场管理官吏的设置、职责、选任以及对于商人的管理等政策。关于市场官吏的设置,唐代文献记载较详细、系统,宋代则没有系统的记载。在唐代原属于太府寺的职权(除“制秤”权外)到宋初以后皆归于三司,直到宋神宗变法之时,太府寺才重掌职权。在市场官吏的人选方面,唐代有较严格的限制,除了家世出身之外,还禁止市场管理官员在本地当官,旨在限制市场管理人员的不良行为,但是效果甚微。唐宋之际,秦汉以来管理商人的“市籍制”逐渐趋于崩溃,转而实行行会管理制度。在行会制度下,政府和商人之间的关系,由以前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逐渐发生了某些微妙的变化。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唐、宋政府对于“官僚经商”和“商人入仕”这两种现象的政策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唐宋政府对于“官僚经商”从最初的明文禁止、无奈地默认、继而发展到官员经商可以享受免税特权。唐初,对“商人入仕”曾严令禁止,禁止商人及其子弟不得参加科举考试,以此阻断了商人正常的入仕途径,但商人依靠雄厚的财力打开入仕之门。宋代在此方面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宋朝法令允许商人通过科举入仕。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与“市”相关的行政管理政策,分析了唐、宋统治者对市场的设置权以及维护市场安全的相关政策。唐宋时期,市场的设置权及坊市制度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唐前期,政府对市场设置权的控制较为严格,“市”的设立与废止完全体现了政府意志,甚至常常因为天气原因而开闭“市”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对市场控制权的掌控力度。唐中叶以后,国家逐渐放松了对市场设置权的控制,开始承认民间自发形成的市场,并派官员予以管理。到了北宋,国家对这些自发形成的市场一般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唐中叶以后,坊市分离制度开始趋于瓦解,市场定时启闭的制度也逐渐废弛。唐中期历五代至宋,居民区与商业区之间的界线由以前的森然有别到日渐模糊,最后以至完全消失,各地大量出现夜市、早市。起初统治者还明令禁止此种情况,随着商业的不断发展,到宋朝时,此种现象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相关政策。本文从唐宋时期市场物价的管理与调节、度量衡器物的管理、保护商人正当利益、维护商路畅通、保证交易商品质量、规范契约之法、禁止其强买强卖、打击垄断以及对政府扰乱市场行为的纠正等方面展开论述。在市场物价管理方面,唐代主要依靠官吏定价,宋代则逐步转变为官吏、行头与行人三方共同定价。在物价的调节方面,唐前期主要依靠行政命令,以及运用政府吞吐物资的能力来调节物价,但在实行过程中却是弊端丛生。宋代对调节物价则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政策,例如,除了采用传统政策外,还发行纸币、用银作为铸币使用,保证商路畅通、减免商税、采取不限价等政策加速商品流通。在度量衡管理方面,基本上是宋承唐制,在法令政策方面没有太大的变化。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方面,包括维护商人正当利益、重视商品质量、严禁伪劣商品交易、订立契约规范交易、禁止强买强卖、打击垄断行为等方面,唐宋时期的政策法令既有一脉相承之处,但也有某些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宋代在法令政策的制定上,更加重视保护商人利益,更加重视商品质量的管理,除了法令政策之外,皇帝还亲自下诏予以重视。宋代制定契约之法比唐代更加完善,有详细的契约制定规范。宋代强买强卖等市场垄断行为,出现了前代未有的新情况——即行会垄断,政府为此专门实行市易法对其予以打击。不过,在打击民间垄断的同时,却又向官营垄断的方向蜕变。由于封建体制所固有的弊端,政府纠正其自身扰乱市场的行为往往力度不足,效果甚微。第四部分,主要分析造成唐宋时期市场管理制度变化的社会经济因素。本文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扩大以及商人阶层势力的壮大,人们意识形态的变化以及当时具体的历史社会条件等因素共同发生作用,促使了唐宋之际市场管理政策发生了某些明显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的扩大,使唐宋政府不可能像以前那样严格的控制市场,必须与商人共享商业利益。商人势力的不断扩大,商业与百姓的生活日益密切,这些都使得人们的意识形态从以前的贱商到承认商人与商业的社会价值。唐中叶以后,财政成为困扰唐宋政府的难题之一,为了追求商业收入不得不相应调整市场政策。与此同时,中唐以后的藩镇、宋代的辽和西夏问题,也是唐、宋政府在制定市场政策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唐宋中央政府实力的强弱,也对唐宋市场管理政策的演变有一定的影响作用。最后部分是结语,主要是对本文的内容和基本观点进行总结。文章指出,唐宋时期的市场管理政策,从几乎单纯依靠各级市场管理官吏发展到利用行会、牙人等协助政府管理市场。唐宋政府在利用传统的行政手段的同时,还更多的利用了经济手段来调节和干预市场,例如在调节物价时采取减免商税、不限价等政策。总体来说,在对市场的管理和控制上,由唐至宋体现出的总体趋势是:政府逐渐放松了对市场设置权的控制,减少了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从而呈现出一种逐渐放松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