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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市場與現貨市場的動態均衡研究及跨市場交易的避險套利行爲,一直是衍生性金融商品研究者的重要研究課題。有的學者著重于評價模式之建立,如Fisher Black與Myron Scholes於1973年,提出所謂的“Black and Scholes選擇權訂價模型”交易人對於選擇權評價的方式雖然重視,但是他們更想知道的事如何運用選擇權的買賣策略來獲取資本利得,但在相關研究上,對於此領域的研究卻不是很完善,所以本文將對選擇權與現貨標的的評價方式透過策略的運用,重新評價,以臺灣選擇權市場爲研究物件,僅就策略性操作是否有其獲利模式進行研究。 依投資理論,交易人從事風險性投資最主要的目的在於賺取資本利得或利息收入,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的目的亦同,主要在於從預期現貨商品的未來波動中,獲得投機的資本利得或套利的價差所得,但現貨股價的波動應是呈現隨機漫步理論,所以純以機率論所做的理論價格和真實價格之間,亦產生誤差值;也應不易從中獲利,再則因真實價格所反應的是當時市場交易人的心理狀況、訊息回饋行爲及各種因素的綜合結合,所以選擇權交易中的權利金是一隨著股價波動而呈現持續性變動的價格。在目前的研究中針對動態性的選擇權商品的各個履約價間之權利金差距是否呈現規律性的動態平衡,很少爲研究所重視。所以本文冀希將實務研究導入選擇權交易中的各個履約價和其相關權利金間是否存在一必然關係性來做爲研究目的,也冀希從研究中找尋一可行性之套利策略以探求市場異質性之價格誤謬進行套利目的。 本文以損益概念,重新推導Put-Call Parity公式,發現新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