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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授权立法是指立法机关将其享有的税收立法权,依照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授予能够承担税收立法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下级立法机关,并由该机关根据授权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立法活动。税收授权立法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这不仅是因为其在立法效率上具有比较优势,而且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但是,税收授权立法从开始诞生直到今天都运行在冲突与矛盾之中:一方面,税收立法权是立法机关的专属立法权已被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所要求;另一方面,税收授权立法又普遍存在,被各国实践所广泛需要。虽然授权立法理论对税收授权立法具有一般的指导意义,但又由于税法及税收的特殊性,税收授权立法与普通的授权立法相比,它会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更加广泛深入的影响,所以对它的要求更为严格。这样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几个问题:税收授权立法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税收授权立法到底该以一种什么样的形式存在?笔者对该问题的回答是:税收授权立法应该存在,但在中国的法治环境下,应该更好的存在。我国学者万其刚在其《论当代中国的授权立法》的文章中这样说过:“授权立法不是存与废的问题,而应是如何更好的实行的问题。”,德国伟大的哲学家黑格尔也说过:“凡是存在的事物就天然具有合理性……”。那么,既然税收授权立法在世界各国都普遍适用,在中国也不例外,问题的关键点就是,怎么样规范税收授权立法行为,完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本文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的理论,充分考虑了中国税收授权立法的现实情况,指出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存在着空白授权、越权立法、转授权、立法程序不民主、缺乏有效地监控、立法技术不成熟、立法数量迅速膨胀、不重视纳税人的权利保护、税收国会保留事项的缺失等方面的问题。然后在提出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建议从贯彻授权明确性原则、坚持法律保留原则、将较为成熟的行政法规通过立法程序上升到法律层次、坚持民主参与原则增强立法透明度、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能等五个方面做起,完善我国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为我国今后的税收法制建设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