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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运动是民国时期挽救农村经济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国《合作社法》实施后,合作社组织正是取得了法人地位,合作社组织也成为了市场的一个经济主体。但在民国时期合作运动性质上,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是一次“自上而下”的改良运动,并充斥着“政府决定论”的观点。那么,除了政府与政策的影响外,民间对合作运动有怎样的影响呢?本文首先对合作社发展的两个阶段进行了梳理,从合作社的数量、类型及地域分布三方面特征进行统计描述,同时对各地区农民类型、纳租方式的特征进行描述。发现民国时期合作事业虽然受政府偏好的影响巨大,但在相同的政策背景下,各地区的合作社发展情况存在巨大差异,合作社主要集中在经济基础、教育水平、及信息开放程度外更好的地区。同时,也发现各地区之间合作社数量和农民类型、纳租方式特征存在差异。其次,依据组织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分析认为,自耕农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几率更大,自耕农更倾向于加入合作社组织,以此降低其交易成本;而佃农的主要交易成本来源于租佃契约中,因此,佃农对加入合作社组织的动力不足。无论农民类型如何,钱租方式对合作社组织的发展都有促进作用,钱租方式迫使农民进入市场交易,而谷租方式阻碍了农民进入市场的机会,从而阻碍合作社组织的发展。因此,在各地区自耕农、钱租对合作社组织有正向影响,佃农、谷租对合作社组织有负向影响。再次,选取四川省1940年132个县为样本,基于理论分析与相关假设,分别利用自耕农、佃农和钱租、谷租四个指标进行实证检验,验证了农民类型、纳租方式对合作事业发展的影响。从回归结果中发现:自耕农、钱租方式对合作事业均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即自耕农、钱租占比越大合作社越多;佃农、谷租方式对合作事业均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即佃农、谷租占比越大合作社越少;此外,教育投资、信息开放程度均对合作事业的发展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因此,此研究结论为合作事业是“自上而下”的改良运动,还是“弱者自救”的民间自发运动提供了新的思路。最后,在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的基础上,根据研究结果和相关解释,从合作社目标群体培养、“乡村振兴”的发展战略、小农经济向大农经济转变等三个方面,提出我国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相关启示,以期可以为我国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乡村振兴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