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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伟大的治国方略,自此之后,法治社会的建设成了我们一个不懈地追求与实现的理想。人类文明社会法治发展的历程昭示出,法治是静态的良法与动态的司法的结合。从这一角度来说,法治有着自身内在的要求,在立法方面,要求有反映客观规律、符合正义标准的良法产品;在司法方面,要求法律能够被确定执行并且不偏不倚。可以说,司法在法治的实现过程中,是最重要与最关键的部分。法治精神的真正呈现、法治价值目标和理念的实现,都必须通过司法的实践与展示,才能为人们所接受和信仰。理性与合理性在法律发展与运作的过程中是一对很重要的范畴。正是在理性主义的指引下,人类开始重视对成文法的制定与推崇,使法律变得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但成文法本身固有的滞后性,使得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一种不可避免的张力,抽象的法律规则不可能与复杂的社会生活形成直接的固定不变的对应关系,规则的普遍性有时在社会生活的多样性面前无所适从。在司法过程中,面对纠纷的出现,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有责任根据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及自身运行规律来合理地裁决这些纠纷。所以司法合理性研究成了司法改革和法治不可回避的课题。我们的研究进路是从理论的构建到实践的运用的过程。文章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司法合理性基本问题的研究,第二章是对司法合理性实现条件的研究,第三章是对在司法合理性这一理论指导下,对中国司法改革努力方向的研究。在第一章中,我们首先以理性与合理性的释义为基点,综合考察法的合理性的概念,得出对司法合理性的认识,提出了司法合理性的概念。即,司法合理性是司法的价值性与真理性的统一,是司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司法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其自身发展规律的属性。它具有本身固有的特征,即客观性、主观性、历史性和发展性等特征。从形式与内容的角度来分析,司法合理性可以分为司法形式合理性与司法实质合理性。并通过对司法合理性与司法合法性、司法合理性与司法正义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加深了对司法合理性的理解。在第二章中,我们通过对人类法律发展与演变进程的回溯,总结出司法合理性实现的所必须具体的条件。即,司法合理性的实现需要司法独立、法官职业的专业化、司法程序制度和先进司法文化积淀四个条件的具备。在第三章中,我们直面我们的司法改革。揭示我国司法改革迫切呼唤司法合理性这一理论指导,总结了影响中国司法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