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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民主制度,被称之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民主制度,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大力提倡和采用。很少有人质问少数一定是错的,多数一定是正确的?然而,我们应该剖开这个制度的“内脏”,即:这种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制度是表决程序上的少数人服从多数人,这种程序上的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决定不应该否定少数人权利的正当性,这包括他们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专属于他们的利益得到法律和政治程序上承认的权利。人权宣言第一条就言明:“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同样,法律在制定出来的时候也没有专门指出限制只适用于多数人?人们在主张权利的时候关键都是看权利本身是否正当的、合理的而不是看主体数量上的多少。在以多数决作为标准的民主理论看来,多数人决断的意志自然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效力,但法治国家原理则要求应对多数决的合理性进行甄别,消除民主观念中存在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非理性部分,使得民主与法治之间建立起原理上与功能上的联系。实际上,民主的自我修正,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又是在民主的自我修正中逐步得到发展的。因此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在关注多数人权利同时也应该关注少数个体的权利。欣喜的是法哲学家德沃金关注到了这一点,他一直认为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的权利,没有权利的法律事实上就是没有生命的法律,希望通过对个人私权利的主张来牵制公权力。德沃金指出:“我们必须区分多数人的权利和作为多数人的成员所应享有的个人权利。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不应当以大多数人的良好愿望的实现作为参照的标本。”诚然,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个性被长期压抑,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个人权利常常被湮没在多数人的权利之中,在经过长期的集体(公共)权利积淀之后,公权力日趋膨胀,我们有必要为彰显个人权利,以个人私权划定公权力的疆界。德沃金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不能想当然地建立在牺牲和剥夺少数人权利的基础上,我们所谓的“公共福利”不能披上华丽的外衣,踩在少数人的肩上“大秀功勋”。他主张经济上帮助少数、政治上宽待少数、文化上尊重少数;并对少数人的成因和少数人权利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认真寻找保护少数人权利的路径,试图弥补历史的缺憾,苦心专研制度发展和完善的良方,这些对我们研究中国现实问题,寻求解决之道有许多有益的借鉴价值。公平正义,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在一般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一个人能够靠自身的努力和智慧创造自己想要的生活,那么我们的政府就不应该干涉他更不能限制他;如果一个人因为天赋上的缺陷或者后天自身以外的原因,使自己陷入了贫困或者不利的境地,此时政府就应该在保证大环境公平参与竞争的条件下,给予这一类人必要的帮助,缩短他们的起跑线,这样才是公平的对待了每一个人,是我们实现了大多数公平之后,对实现实质公平的追求。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没有族群疆界的,它与所有人有关。在法律的国度里每一个人都应当有权利获得法律的保护,少数人也理应是法律主体,他们的权利同样不能被剥夺。然而我们也必须明确,我们在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同时不能对其他多数人的权利造成影响。因为它是对基本人权的补充而不是修改,否则任其肆意扩张将很可能形成对多数人的“反向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