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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一艘船舶,污染一片海滩”是拆船业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面临的问题。船舶经过长期的运营使用使得船舶自身包含了大量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威胁的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严重的污染事件,造成对海洋、陆地、大气、生物的严重污染和破坏,甚至会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人体健康。由于这种严峻的污染现状不仅仅局限于拆船国的本国领域,而是会逐渐波及全球,对其他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环境都带来威胁。因此一个国家如果想发展拆船业制定完备的拆船污染防治法规必不可少。然而实际中各拆船国虽然为解决这一现状做出了努力制定了本国的相关法规,但是由于各国立法标准不一,并没有建立防治拆船污染的统一标准,导致实际中不顾环境保护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因此加强拆船污染防治的国际立法,建立统一的污染防治标准,对于解决拆船污染至关重要。《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的出台,为全世界制定了一个安全、环保、健康的国际统一船舶拆解标准,是拆船污染防治的国际立法最新发展。公约为了确保船舶在退役后的拆解过程中降低或消除拆船污染对人类健康、安全以及环境的危害,对船舶、拆解设施、报告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诸如:船舶须备有建造时所用有害材料的清单,在接受初次检验、营运期间的定期检验、附加检验及拆船前的最终检验时,验船人员会依据公约要求进行核实,尽量减低对拆船工人和环境的损害;拆船实施要为每艘船舶制定拆船计划,船舶拆解过程中有害材料的拆除及管理要符合安全与环境无害化要求;拆解前、拆解中和拆解后要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拆解情况等。此外,由于现今拆船国主要集中在亚洲国家,待拆船舶在从一国转移到这些亚洲国家时就涉及到了现今国际立法中的废物越境转移制度,因此各国应遵守该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任意将含有大量有害材料的船舶送往其他国家进行拆解而不顾对这些国家环境的损害。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现今废物越境转移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新公约防治拆船污染的新要求,对拆船污染的国际立法作了全面的分析评价,肯定了立法进步的同时也指出了对其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并进一步对新公约的发展前景作了展望。具体到我国,作为现今位居世界前列的拆船大国之一,拆船污染在我国的现状同样不容乐观。虽然我国早在1988年就制定了防治拆船污染的管理条例,同时也存在其他相关的立法规定,但是立法层次低、立法内容不完善是我国立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此外与新公约相比我国还有很大差异。在国际环保发展趋势以及新公约的冲击和影响下,我国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完善我国拆船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加强对拆船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新公约在国内的落实,实现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