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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安定及经济的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受到了极大影响,三鹿奶粉事件更使人们陷入了食用恐慌。这些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不完备及监管体制的不健全。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了积极的改革。《食品安全法》的最新出台,规定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引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废除免检制度、统一食品标准、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等,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但该法对许多制度只作了粗浅的规定,使其过于原则和抽象,许多不足仍存在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监管配套法律制度等方面。要真正有效实施《食品安全法》,还需要诸多后续规章制度的完善和细化。因此,为保障食品安全、提高监管效率,本文在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充分分析、对国外成功经验予以考察借鉴、对我国改革现实可能性进行考量的基础上,在监管体制上主张我国应采用综合型监管体制,并在此体制下对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进行完善,要求建立权责一致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社会性监管等,以深化监管体制的改革;在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制度上提出应完善标准制度、信息发布制度、食品召回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等,以期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和实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