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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单一的由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符合我国行政诉讼的需要。现代诉讼制度发展已经表明,效率已成为诉讼的重要价值目标。对所有行政案件不分繁简,一律由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阻却案情简单、性质轻微、争议不大、影响小等特定类型案件进入诉讼,合议制在很大程度上被虚置,单一的普通程序已经不适应行政诉讼的发展和行政审判的需要。构建方便、快捷、具有正当程序要素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行政诉讼法已颁布十七年,行政审判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行政审判人员的素质也得到了极大提高,境外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以及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和实践都为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理论和模式。我国在行政诉讼法修订时,应当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五部分:第一章,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本章通过对国内外关于简易程序、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概念的研究,从中探求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二章,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缺失及单一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的实践现状调研分析。通过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缺失和行政诉讼一律适用普通程序的调研以及利弊分析,发现单一普通程序难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甚至阻却了简单案件进入诉讼,并提出以独任制为特征的简易程序具有存在的条件甚至实践。第三章,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求。主要分析在现代诉讼制度确立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具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我国行政诉讼需要设立简易程序。第四章,境外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经验。在研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台湾地区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立法的基础上,分析总结上述立法例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启示。第五章,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要遵循效率原则,保障公正的原则,适用标准明确的原则和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原则。根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简便、快捷、效率的特点,提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阶段和操作规则设计,在此基础上拟写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立法建议稿,以供立法机关参考及学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