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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与现实要求已不相适应。对我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改革并构建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迫在眉睫。本文采用历史考察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通过系统研究,力求梳理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存在问题等实践现状、认识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合理性和缺陷性、提出进一步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为以后流转制度设计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促进土地法与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沟通和协调,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统筹城乡发展、充分利用农村土地以及促进农民增收和实现农村稳定的需要,其“入市”方式是“保权分利”。在法律上,宪法为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预留了空间,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基本限制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主公开市场化的流转。各地方政府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规制。实践证明法律应该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更多实质性突破。第二部分论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呈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趋势,应依据土地产权理论承认农民产权主体地位,并明晰权责利的关系。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平等对待是法学平等理论的要求,这都是流转的理论基础;国家政策要求建立建设用地城乡一体化管理,地方规章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各主体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基础。第三部分论述法律与政策都禁止、政策初步开放与法律开禁、政策与地方法律进一步探索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三个阶段。证明政策法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由禁止到放开的演变过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繁荣,及英国、美国和日本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为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第四部分论述征收、入股、联营和企业改制等情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流转方式,而出让、转让、租赁和擅自的抵押、入股等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方式。流转方式多样、区位特征明显和法律主体关系复杂是当前流转的主要特征。而根本上是由于二元的土地管理制度造成了流转中的产权不清、法制观念落后、机制不完善、管理混乱和分配不合理。于是,广东及江苏海门的抵押融资模式和重庆“土地交易所”的探索构成了对现有法制的突破。第五部分根据国家政策指引、建设用地需求和国外成功经验,证明城乡一体化管理的可行性。在收益分配上,明确了农民、集体组织、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是收益的主体,但应注重保护农民利益。最后在法律上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属性,明晰产权,完善登记,平衡利益主体分配制度,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程序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并设计了由法律指导流转、行政法规规范流转、地方规章或法规辅助流转的法律体系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