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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在我国是一个高发的罪名,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该罪名引发了诸多的争论,其相关案件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多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该罪名的立法规定进行了完善。笔者写作此文,也是想在此基础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本文共分四部分,现分述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沿革、概念以及其国外立法情况。是对该罪名的一个概述。其目的是对该罪名有一个初步的分析和解读。我国在1979年的刑法中并没有规定该罪名,它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特定的条件下而发展起来的。我国先是在一系列的单行法规中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内容,1997年新刑法中正式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完善了该罪名。该罪名在国外立法中早有规定。笔者认为其概念应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的行为。第二部分介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学界说法不一,笔者认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客观方面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种行为方式,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不限于以信贷牟利为目的。第三部分介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问题。首先对该罪的成罪问题进行了分析,重点分析了如何区分该罪与合法的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中存在的非法吸存行为以及该罪与合法的委托理财之间的区别。该部分还对该罪名与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进行了区别界定。本部分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为依据,采用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介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完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对该罪名有了刑法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对一些问题,如主体问题、罪状表述问题、刑罚问题仍应在今后的修法中予以进一步的完善,使该罪名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