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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影子银行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在2008年就已经有学者提出,但直到今天国际上也未能就影子银行的定义、界定范围、运行机制、产生原因、风险特征及其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达成共识。本文在结合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新界定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将从事非银行信用中介活动的机构都归属到本文的研究范畴,并选择其中规模较大的理财产品、信托和委托贷款业务具体分析我国影子银行的运行机制、产生原因、风险特征。本文中将我国影子银行具体分成两大类:交易型影子银行和融资型影子银行。其中融资型影子银行按融资方式又可分为两类:仅能通过出售权益份额进行融资的融资型影子银行和既可发债又可出售权益进行融资的融资型影子银行。之所以这样分类,在于影子银行不同的运营和融资方式会产生各自不同的风险特征。最后,在综合分析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特征和目前影子银行监管体系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我国影子银行监管体系的构建应分成两个阶段:以短期协调为主的过渡性阶段和以长期整合为主的成型阶段。过渡性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可以基本覆盖全部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机构,强调填补监管空白,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范围。而在成型阶段则要整合监管资源,构建有统一标准、完整框架、整体性强的影子银行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