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析——由陈子军诉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案例谈起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enkel_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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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体现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的情形下,违约责任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拟从一起典型案例出发,分析医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医方的义务和责任,在此基础上对医疗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体系进行分析和探讨。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是介绍案例。对文章引述的案例进行介绍,引出司法实践中本文论题所涉及的主要疑点和难点。  二是对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概念予以界定。本文认为,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医疗事故性医疗损害赔偿和非医疗事故性医疗损害赔偿。即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只要医方构成违约,造成了损害,也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从医疗合同的角度探讨医患纠纷违约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医方负有医疗义务、提供合格的医护人员及必备设备的义务等主给付义务,以及保存病历的义务、告知义务、转诊义务、填具转诊病历摘要及提供各种检查报告资料的义务等从给付义务。同时,还负有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继续治疗义务、保护患者安全义务、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等附随义务。当医方不履行、迟延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这些义务时就构成了违约。本文认为,在医疗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之诉中,应采取过错归责原则,法律适用是《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赔偿的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也应该予以积极地考虑。同时,不可抗力、医疗风险知情同意书和患者自身的过错应该属于医方的免责理由。  四是以上述理论分析为基础,对本文引述的案例进行法理分析,评述该案的处理在法律适用、责任分担等方面存在的不当之处,对类似案件审理提出若干基本思路。  五是提出立法建议。本文认为,对医疗服务合同予以立法具有积极的立法价值。医疗服务合同的立法应遵循平等、自由、诚信等合同法的原则,但特殊情况下赋予患者强制缔约的权利。立法应该对合同的内容尽量予以明确,同时,应建立强制保险制度,规避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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